北京一男子使用猎犬捕野兔,被判非法狩猎罪
北京日报客户端 |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左尚昆 曾慧
(资料图)
在禁猎区、禁猎期用猎犬、夜探灯、粘网等工具捕猎珍贵动物;在无人管理的小树林捕猎珍贵鸟类;为保护庄稼,自家果园架设粘网不小心多次粘到珍贵鸟类……房山法院调研分析认为,当下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,使用禁猎方式方法呈现多样化,对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物种多样性造成一定威胁。
案例一
遛惠比特犬捕野兔,被判处罚金5000元
遛着狗就能捕野兔。一名男子小李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,多次使用禁用狩猎的方法狩猎野兔,被法院判处非法狩猎罪,并处罚金5000元。经法院查明,小李在某镇骑行摩托车、戴着头灯,用惠比特犬抓兔子。小李庭审中称,要是能碰上兔子,就让狗去抓兔子,狗抓到兔子后直接将野兔咬死;要是碰不上,就算是去遛狗。
另查明,该镇为禁猎区,小李多次在该镇使用猎犬狩猎,未经园林绿化局批准,使用猎犬狩猎为禁用狩猎方法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小李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使用禁止使用的行猎方式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鉴于小李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可依法从轻处罚。综合考虑小李的犯罪情节,法官作出上述判罚。
法官提示,根据《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》第二条规定,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为禁猎区,全年为禁猎期。因此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使用猎狗、鹰、弹弓等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应认定为非法狩猎罪。
案例二
在无人管理的树林猎鸟,男子被判刑
张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,在某无人管理的树林内架设粘网猎捕野生鸟类,被民警当场查获。
经查,张某多次猎捕野生鸟类,被查获猎捕的野生鸟类30余只。其中,红胁绣眼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。暗绿绣眼鸟、黄眉柳莺等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。经认定,上述鸟类价值2万余元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张某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,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
最终,法院判决,张某犯非法狩猎罪,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,并依法予以没收粘网等。
法官提示,本案中,暗绿绣眼鸟、黄眉柳莺、黄喉鹀、燕雀属于“三有”保护动物,列入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》。依照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,非法狩猎在20只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。
案例三
自己果园设粘网,利用诱鸟捕麻雀也涉刑
农户杨某在自家果园内,为护果园内果实架设粘网,使用诱鸟猎捕野生鸟类。在案发时,杨某捕获1只大斑啄木鸟、3只麻雀、4只黄雀;大斑啄木鸟、麻雀系“三有”保护动物,黄雀系北京市二级野生保护动物。
法院经审理后,认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,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,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最终,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狩猎罪,判处拘役四个月,缓刑六个月。
法官提示,在禁猎期、禁猎区内,即使在自家果园、菜园使用粘网、铁夹等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的,情节严重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如果自家果园、庄稼遭到野生动物侵害,该怎么做呢?
根据《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》规定,市、区人民政府及其园林绿化、农业农村、生态环境、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,预防、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,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、林业生产。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控措施,防止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。因采取防控措施误捕、误伤野生动物的,应当及时放归或者采取收容救护措施。在发现珍稀野生动物后,理应积极救助,即便珍稀动物已经死亡,也应当及时交由相关机构研究后处置。